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七)/卢庆波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七)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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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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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经理的设置和产生方法以及职权范围发生变化。
1、关于经理设置的变化。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硬性规定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该条例第35条规定:“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可见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是必备的。这实际上是中外合营方平衡权力的需要。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注意,在法律上称谓发生了变化,即相当于总经理)可设置,也可以不设置,完全由公司股东们自由决定。该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那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呢?该法第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可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要设置经理。主要原因是股份公司相对一般有限公司而言,规模较大,公众股东较多,设置经理岗位使管理机制更健全,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至于副经理是否设置?提名权交给了经理,最终是否聘用则交给了董事会来决定。
2、关于经理的产生方式发生了变化。
(1)合营企业法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由此可见该法规定是委派制,即由合营企业各方分别派出。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营企业法与实施条例有一点冲突。请看,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不难看出,条例作为法规却更改了上一层的法律,让我们无所适从,不禁要问,究竟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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