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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七)/卢庆波(3)
实际上,不但个人不可以作为中方合营者,连无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也不行。根据1987年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规定,非企业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律不可以作为中方企业与外方签订中外合营企业的合同,否则不予审批。
2、公司法并未限定股东的身份,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等。历史在不断地进步!笔者提醒各位:有权利并不代表你用了会更好,相反,有些权利不用为妙。为什么?笔者在第3点会说到。
3、律师提示:作为中方合营者,虽然公司法不再限定个人直接作为股东,但笔者建议还是成立有限公司或其它合伙企业投资合营企业为上策。
理由如下:万一生意上失利,你个人很容易直接成为被告,由于我国是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你妻子也会受到牵连。还有,我国现行制度没有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意味着你一旦失败就可能永世不得翻生。相反,如果以公司作为合营者,被告的是公司,一般很难牵涉到个人,更不用说配偶了,况且可以破产,与个人财产形成一道防火墙!
需要说明一下,笔者不是告诉你做生意前就起“歹心”,而是告诉你作为老实人做生意时,也同样注意生意风险!记得做生意前做好“防火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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