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徐会展(3)
对于“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3)种,应当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的对其主张的恢复劳动合同履行的主张不应支持。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时止本人的劳动报酬、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损失,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此期间已在他处工作取得报酬的,所得收入应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中扣除;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两倍的赔偿金。
对于“长期两不找”情形的第(4)、(5)、(6)种,如果可以查明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的,用人单位
当然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等;如果无法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属于何种情形,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间确实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的,可以参照中止履行的处理思路。




附:
长期两不找相关规定和政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
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益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5月17日)
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劳动争议部分)(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2月2日)
(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依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并非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而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也存在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时隔多年以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基本生活费的案件,若对这类案件中劳动者的主张全部支持,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而且这种案件中的企业大多经营状况很差,濒临破产边缘,若对于劳动者的主张全部支持,尤其是一些群体性案件,则很可能使这些企业难以为继,不符合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审判原则。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的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适用《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应适用该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