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公立医院如何规范制定章程?/陈召利(3)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立医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举办主体的名称;
(二) 医院的名称、地址;
(三) 宗旨、业务范围;
(四) 经费来源、开办资金;
(五) 医院的机构(党组织、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如设)、职工代表大会等)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 法定代表人;
(七)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公立医院章程的制修订程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 规定,公立医院按照以下程序制修订章程。
(一)已经执业的公立医院。
1.成立起草组。医院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
2.起草、修订与废止。医院起草或修订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需求与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起草或修订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或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讨论审议后,应当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
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二)新设置的公立医院。
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材料。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审核申请45日内完成审核。
章程送审稿审核不合格的,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超越医院职权、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单位)相关规定、审核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或有其他审核不合格情形的,审核机关应当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章程正式生效,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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