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服役的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制度应当“退休”不得“返聘”/王礼仁(2)
民政机关和行政程序撤销婚姻不仅使民政机关充当无过错被告的 “冤大头”,还滋生了“一卡二乱三慢”和“八大怪像”。这里仅列举“八大怪像”之一即“省级政府断婚姻”的两个案例:
【案例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导致久拖不决案
黑龙江省一起行政程序撤销婚姻案件,从基层民政局复议到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答复达17次之多,并引起4次行政诉讼,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5年才审结。其中如何理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则是造成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事人拟起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因种种原因没有成诉。
【案例2】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被告案
海南省万宁市一起婚姻效力案,民政机关和政府机关先后作出七次处理决定,法院六次判决。其中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两次行政复议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也因此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两次作出行政判决。
“省级政府断婚姻”,这在世界法制史可能还是一大奇观。同时,从上述两个案例中还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1.低效率高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一个普通的婚姻效力案件,竟然需要由各级民政机关和政府机关参与,直至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延宕五年之久。其效率之低成本之大,显而易见。
2. 不能终局,滋生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民政机关和各级政府)撤销婚姻容易滋生行政诉讼,使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事实上成为徒劳或无效,不如直接由法院民事处理简单快捷。
3.职能错位。婚姻效力认定属于民事案件,由行政机关甚至省级人民政府判断婚姻是否有效,是典型的“越俎代庖”。 一个普通婚姻效力案件,由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以致由省人民政府数次行政复议,省高级法院数次判决,案件久拖不决,其社会成本之大,与案件之普通,形成巨大反差,其根本原因在于职能错位所致。
4.行政程序的审查对象、判决标准等不适用婚姻效力。在上述黑龙江省婚姻效力案件中,正是因为黑龙江省人民政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原“婚姻登记行为违法”,责令原登记机关“依法处理”,才由此造成了案件的复杂化。此案虽经当事人反复诉讼,婚姻最终得以认定有效,但时间之长,诉讼之难,当事人苦不堪言。
婚姻效力的真正诉讼标的或审查对象是“婚姻关系”。而行政程序的审查对象是“婚姻登记行为”,即对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并通过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形式实现否定婚姻效力的目的。行政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仅十分扭曲,而且是“隔皮瘙痒”,没有抓住婚姻关系的实质,无法准确判断婚姻效力,导致大量登记行为违法,但不影响婚姻效力的婚姻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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