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发包经营的产权意义/张文忠(3)
(一)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目前,在全国范围展开的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望突破农村集体组织产权运作局限。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股权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集体成员的股份或者份额明晰后,集体组织根据章程形成治理结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组织登记证书,该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股份或者份额作为集体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都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资产,前者由合作社统一运行管护,后者经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二)净资产较少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直接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前,部分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净资产数量较少,这样的基层社可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的基层社。鉴于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其他类型合作制企业缺失工商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规定,净资产数量较少的基层社可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可见,选择改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政策支持的。
(三)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先改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如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企业,对比农民个人出资数额,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净资产所有权代表机构的出资数额较大。合作制企业是人合性企业,最大的特点是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也不可能获得与其出资额相适应的表决权。当企业出现大额亏损时,出资额较大的出资人承担的财产损失较大,与成员大会的表决机制并不对应。可见,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不宜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的基层社。为避免直接改造为合作制类型基层社的缺陷,可选择改造为按出资额享有表决权大小的企业类型,公司制企业就是这样的类型。公司制企业是资合性企业,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类型最为适合。可改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与农民合作,共同出资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净资产较多的集体企业类型基层社通过间接方式也支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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