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利用软件有偿抢票案的法律探讨/曾明生(6)
3.行为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利用技术优势以及利用众多人的账号实际控制车票并代为抢购,目的主要是从中牟利。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人工正常的购票秩序而仍然为之,其不懂法不是脱罪的理由。
(二)关于定罪数额问题和量刑问题
建议在其定罪数额中扣除低价代购部分的票面数额,将该部分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重点打击其高价转售(例如加价超过票面金额50% 或者每张车票加价超过100元)车票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关于量刑问题,建议考虑其实际情况,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可以考虑对其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缓刑等。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相关司法部门和研究人员参考。(这是本人参与该案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对此案前述观点的具体评论甚至批判等更为具体的研究,请参阅笔者即将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
华东交通大学铁路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曾明生 研究员、法学博士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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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赵朋乐:《江西男子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判倒卖车票罪引争议》,载《新京报》2019年10月28日。 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9/10/28/642580.html。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6日。
[2] 参见朋礼松:《江西刘金福案:倒卖车票罪该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6日。
[3] 参见赵朋乐:《江西男子代抢火车票被判倒卖车票罪 二审下周开庭》,载《新京报》2019年11月20日。
[4] 参见朋礼松:《江西刘金福案:倒卖车票罪该休矣?》,http://www.defenselawyer.cn/Article/lawnews/201911/23405.html。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6日。
[5] 《江西男子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被判倒卖车票罪引争议》,载新京报社官方帐号,2019年10月28日。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609936290403254&wfr=spider&for=pc。访问日期: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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