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王克先 陈柳怡
[内容摘要]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现行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并非绝对如此。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不是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卖淫嫖娼情况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真辨别,不方便将其简单列举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因夫妻一方卖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兜底条款处理。
[关键词]夫妻一方 卖淫嫖娼 是否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情形
一、前言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02月18日)]。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法定离婚标准及其演变
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彻底废除了封建的男子专权主义,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现代离婚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标准。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问题十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是否即行判决离婚?答: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是对《婚姻法》的解释,相当于后来的立法解释,这一解答表明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确实不能继续同居)是1950年《婚姻法》的离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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