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2)
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在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问题之(一)离与不离的基本原则界限问题中规定:……对于那些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离婚理由不当,尤其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经过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判决离婚。……对那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作为法定离婚标准。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意见在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之(一)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夫妻感情”,而使用了“夫妻关系”一词,但结合此时即将出台的1980年《婚姻法》,应当认为这里的“夫妻关系”与“夫妻感情”为同一意思。
1980年《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直接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法律不因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其享有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具备离婚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三、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2001年《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查证。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两人的感情是很难把握的,这样就使大量离婚判决来自法官的主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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