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4)
2、嫖娼是指男人与不特定的女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交行为,男人以金钱财物与女人肉体交换,有偿的与不特定的女人进行不正当性交,简言之是接受有偿的性服务。
男人嫖娼虽然伤风败俗,但从对破坏婚姻这一层面看显然比不上小三的杀伤力。小三,是通过网络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插足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的蔑称。第三者是指背弃道德三观,凭自己的个人喜好,肆意插足他人的情感生活,破坏原有婚姻家庭关系的人。第三者不分男女,但一般多指女性。第三者本身严重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与社会公德,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
因为嫖娼的性行为是短暂的有偿的,嫖客与卖淫女组成家庭闻所未闻,故不足以对原有婚姻造成威胁,小三是以拆散男方现有婚姻,自己上位为目的。因此,有的配偶虽然对丈夫嫖娼极为反感厌恶,但只要不影响婚姻,不影响子女,尚能容忍。如某著名演员嫖娼被抓,闹得沸沸扬扬,妻子极为愤怒,但最后原谅了他。小三则天然是原有婚姻关系的敌人,原有婚姻女方的敌人。
五、结束语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将一方卖淫嫖娼列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并非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卖淫嫖娼情况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真辨别,不能将其简单列举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如因卖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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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晓芳:《对法定离婚标准的再思考》,《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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