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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实施管理 -以浙江为例/王克先
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实施管理
——以浙江为例
王克先ⅰ 陈柳怡ⅱ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一户一宅”即一个农村家庭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法律不认可“一户多宅”,但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总和不超过法定面积的“一户多宅”、1999年1月1日前的“一户多宅”,不作为“一户多宅”对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防止因异地新建住宅形成“一户多宅”虽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实际工作中可在宅基地审批时让申请人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待新房入住后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协议中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法律后果,届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没有订过协议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宅基地的,则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也可以在审批新房宅基地时同时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申请人未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新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而在颁发权证环节,对未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新房的权证不予核发。
[关键词]规范 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宅 管理
一、“一户一宅”的概述
通俗地讲,“一户一宅”即为一个农村农民家庭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是“一户一宅”的法律依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同时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宅基地。
宅基地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农民得到宅基地全在于身份,几乎不用缴纳费用,成为农民的“福利”,故得到宅基地相当于无偿得到一笔财富。法律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作出“一户一宅”规定,“一户一宅”的立法目就在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确保农民建房宅基地,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的现象发生,同时做到宅基地分配公平,防止发生“一户多宅”,宅基地无序扩张,浪费土地资源。
1、“一户”的概念
何谓“一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一户一宅”,并没有明确“一户”的概念,《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称《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一户”的概念也没作出规定。因此如何认定“一户”成为实施“一户多宅”的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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