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实施管理 -以浙江为例/王克先(3)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规定,也排除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虽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异地建房。
4、宅基地面积实行法定原则
对于宅基地面积《土地管理法》未做统一规定,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规定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第三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规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宅基地的详细标准。因此,各地在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面积的前提下,对各类对象审批条件、可批面积的规定合法有效。各地根据户内人口数、年龄等规定的行之有效的细则,应予尊重。
5、“一户一宅”制度首见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
1999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政策并没有“一户一宅”的限制。随着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大量占地建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或买地建房的积极性高涨,以致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法律不能对此放任。经1998年8月全面修订,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提出了“一户一宅”制度。
二、宅基地审批时对“一户一宅”标准的把控
新批宅基地应该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一户一宅”制度的规定。
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以浙江为例:
申请宅基地的积极条件: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害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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