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实施管理 -以浙江为例/王克先(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都做了相应规定。
(二)1999年1月1日前形成的“一户多宅”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制度。1999年1月1日之前并没有“一户一宅”的限制,故此前形成的“一户多宅”不违反法律,其宅基地应予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也规定:对……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三)总和不超过规定面积的“一户多宅”
有的农民由于自建、买卖等种种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但是多宅占地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法定的宅基地面积。此类情况各地掌握宽严不一,有的作为“一户多宅”处理,有的不作为“一户多宅”对待。其实这种情形虽一户有多处房屋,只不过这些房屋之间有一定距离,形式上看起来是多宅,实质上并不违反“一户多宅”的立法目的,不宜作为“一户多宅”。
四、异地新建房屋原宅基地的处置
农村中由于老房年代较久成为危房,或不宜居住,农民可申请异地新建住房。建造新房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会允许农民在原房屋中居住,等新房建好之后再拆除。但有的农民建好新房后老房却迟迟未拆,有时直接拒绝拆除,由此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多宅”。这种情形,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签订协议确定农民拆除老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义务。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但该规定操作性不强,实际工作中,应当在审批时让申请人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约定待新房入住后一定时间内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申请人对本协议内容有异议,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又不将原宅基地返还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协议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可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⑫有明确规定,按此规定,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宅基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将旧宅基地退还农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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