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实务探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王克先(3)
(二)从行政诉讼设计看,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成了唯一的途径。
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性的角度出发,《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如果被征收人违约,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从法律层面而言,协议双方当事人维权具有不平等性。虽然现行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文,但总不能放着问题不解决,从这一角度而言,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成了唯一的途径。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行政裁定认为:行政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一旦强制执行条件成就而相对人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
(四)各地法院近年来对《补偿协议》非诉执行具有相当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这方面非诉执行案件做得最多的是宁波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7日作出《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二条规定:《补偿协议》可以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而无需由行政机关另行作出强制腾空的行政决定。解答还对其他事项作出比较全面的安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非诉执行也持肯定态度,行政审判庭领导在多个场合均有表态,并对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审查要点。
四、《补偿协议》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要求其履行本身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故依照《行政强制法》中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应该没有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等规定,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诉权
保障被征收人的诉权是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前,即使被征收人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也不能申请非诉执行。
对于起诉期限起算,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补偿协议》中约定起诉期限的,应当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六个的期限来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应由双方约定而缩短;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补偿协议》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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