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实务探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王克先(4)
有一种说法,虽然《补偿协议》中约定了起诉期限,如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能申请非诉执行。这个问题其实类似于行政决定告知起诉期限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届满法律后果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只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规定无告知起诉期限届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义务。故《补偿协议》约定了起诉期限,没有告知起诉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进行房屋搬迁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自动履行房屋搬迁义务。催告书应载明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的期限、方式,载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当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非诉执行。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征收人能够自动履行其义务,非到迫不得已不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去代替被征收人的自动履行。
(三)非诉执行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在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非诉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还有一种说法是,如果《补偿协议》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后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补偿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后,三个月内可以申请非诉执行。
(四)申请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实践中,一般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表市、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似乎《补偿协议》一方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但《补偿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指向的是腾空房屋,这显然是行政征收的结果,具有征收职权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申请非诉执行时,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请人,这与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原则一致。
(五)管辖法院应是不动产所在地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属地管辖,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对于级别管辖,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或授权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非诉执行,由征收房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或授权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非诉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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