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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实务探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王克先(5)
(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补偿协议及签订补偿协议所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
3、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补偿协议履行情况;
5、催告履行协议义务情况及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7、申请强制搬迁的房屋状况;
8、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案件审查方式与强度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且一般较为复杂,因此应当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同时,应当严于普通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与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一致,即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对于协议的效力可参照民事合同法律规定。
(八)被执行人权利救济
被执行人对准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纠正。对于被执行人的监督纠正申请,上级法院应在受理后九十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复查期间不停止强制执行。
(九)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中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制作《强制执行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通知书》应告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并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将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时间及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注:本文行政相对人、被征收人、被执行人为同义,分别基于不同语景使用)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0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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