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实务探讨——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王克先(6)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行政裁定书
[0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6日发布);
[09]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审查和执行若干问题解答(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7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1月17日发布);
[10]赵龙:《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6日第07版;
[11]唐学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4日第08版。
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正高级),联系方式:13506750088(微信同号)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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