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谈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伪科学的历史定位/肖佑良
谈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伪科学的历史定位

内容提要:法条是行为实体,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的理解,必须结合案例来把握,法条与案例具有等价性。刑法解释学是以法条的虚无缥缈、变动不居为前提的。法条的虚拟化,决定了德日刑法理论及《刑法学》第五版是彻头彻尾的伪科学。

法条是什么,大陆法系内众说纷纭。这是德日刑法学理论多如牛毛的总根源。不同的人,对法条作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通过论证的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多种多样的理论学说共存,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在世界上流传甚广,非常高大上,唬住了许多人。包括我国不少学者在内,直接就跪倒了。
实际上,德日刑法理论体系纯粹是个纸上谈兵的产物。这个体系不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是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而是通过所谓说理论证出来的理论体系。各种理论学说的逻辑出发点,都是学说创始人基于对法条的个人理解。至于个人理解符不符合客观实际,实践检验是被刻意回避、在所不问的。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所谓的说理论证来支撑个人理解的成立。显然,包括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在内的许多人,都被德日刑法学者带偏了。没有实践基础,通过说理论证出来的理论学说,根本就是靠不住的,必然有人会提出其他理论学说来抗衡,谁也不能说服谁。结果就是,学派之争应运而生,多种理论共存。这些理论的共同点,本质上都是以偏概全,都不能通过实践进行检验,与盲人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盲人各自坚持的理论一模一样。
法律是实践的描述,法条是行为实体。先有实践,后有法律,没有实践,就没有法律。成文法与判例法,只是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是直接描述社会实践,判例法也是直接描述社会实践,实质内容都是描述具体行为,也就是行为实体。成文法的条文,是针对社会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去掉时间、地点、行为人、动机、手段、背景等等要素,使用语言文字将案例中的具体行为直接描述出来的行为实体。法条表达的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的特殊属性,取决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这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普通规律。显然,行为实体必然是形式与实质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的,也就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
法条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这个发现,这个判断,从根本上动摇了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根基。西方现代法学理论的基石——法条不是行为实体,而是人人心中各不相同的“哈姆雷特”。换言之,法条是虚无缥缈、变动不居的。基于此,西方法学理论创设了法律需要解释、法律适用需要三段论的所谓“公理”。法条的虚无缥缈,法条的变动不居,就是法条的虚拟化、去实体化。由于这个原因,西方法学出现人人都可创立学说,通过所谓的说理论证成为理论,理论学说层出不穷的奇观。法条虚拟化,决定了以此为逻辑起点的一系列理论全部是虚拟理论,包括二阶层,三阶层,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归责论,因果关系论,过失论等等。虚拟理论本质上是吹牛论、扯淡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例如,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等,这些都无法确定解释的边界,都不能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当然就没有实际意义可言。这完全是意味之中的事。因为法条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客观事物根本不存在解释的空间和余地。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