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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伪科学的历史定位/肖佑良(2)
法条实体化后,如何适用法律。法律需要解释的“公理”被否定之后,法律应当如何适用,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答案极其简单。法条是实体,刑事侦查案卷中的危害行为也是实体,目光不断往返于两个实体之间,当两个实体的形式与实质都相同,则两者性质相同,或者价值相等,法条直接适用于案例中的危害行为。这种法律适用方法,具有明确的界限,标准是客观的,一切以事实证据说话,无论是谁执法,都是相同的结果,保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种方法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传统解释方法无法比拟的、压倒性的优势。
事实上,法律解释根本无法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例如,“故意杀人的”的罪状,根本解释不了形形色色把人害死的行为。把人掐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把人毒死,把人溺死,把人烧死等等。再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文,法律解释根本涵括不了“调解书”。诸如此类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解释之路行不通,早有预兆。如果采用实体比较法,这些问题根本不存在。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是徒有其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虽然冠之以“解释”之名,实际上是徒有虚名。所谓的解释条文,根本就不是根据法律文本解释出来的,而是通过实体比较,实体衡量出来的。例如,高法司法解释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不包括调解书,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包括调解书。按照法律解释字面可能的含义,高法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只是这样的解释结论,显然脱离实际。最终由人大常委会绕开文字解释,采取比较、衡量法直接认定。可见,法律解释,名不符实。
法律的五大统一属性。刑法条文是以行为人为中心,从主客观方面对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进行描述的行为实体,主客观统一是必然的。同时,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具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属性。危害行为作为客观事实,一旦立法,危害行为同时被赋予了价值,实现了事实与价值同时存在,即事实与价值相统一。通常情况下,事实与价值是二元的,但是法律是个例外,法律既是事实,又是价值,两者同时存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统一,这个一目了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实践证明,任何刑法分则条文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都有例外存在的。有原则,就有例外,是法律世界的唯一逻辑。其他的所谓法律逻辑,例如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等等,都是瞎吹的。因此,法条具有主观与客观、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等四大统一的属性,都是同一事物,都是一体两面。有原则,就有例外,是指两种不同性质但是相似的客观行为,必然共存。原则与例外必然共存,与四大统一中的同时存在比较接近,将它们合并在一起,就是五大统一。五大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是刑法学知识的主体。刑法学理论知识就只有这么多。因此,刑法适用的关注点,根本就不在理论上,而在于了解与案件所发生领域有关的行业、专业知识上。刑法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这意味着将来学子们学习刑法学理论知识,因其内容很少仅需花少量时间就够了,大量时间需要集中在案例学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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