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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五版伪科学的历史定位/肖佑良(4)
关于效用侵害说。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理解,同样要结合产生该法条的典型案例来把握。否则,理解就没有实践基础,就是想当然的产物。该罪状立法时使用“毁坏”用语,对应的具体案例,财物必然是达到毁坏程度的情形。显然,根本不存在“效用侵害”取代“毁坏”的余地。不然就背离了立法初衷。然而,《刑法学》第五版主张“效用侵害”取代“毁坏”,不仅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显著扩大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打击的范围。实际上,财物效用减损了,如果达不到毁坏程度,采取民事赔偿手段,绝大多数情形都是能圆满解决的,根本不需要动用刑罚。难道财物比自由更重要?显然,效用侵害说没有案例依据,没有实践基础,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是照搬日本人的。
《刑法学》第五版是我国刑法解释学说之集大成者。除了上述例举的学说,还有大型拖拉机解释成汽车,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等等。第五版所有学说的基础和逻辑起点,都是以法条虚无缥缈、变动不居为前提的。基于前述理由,笔者将《刑法学》第五版打上伪科学的铅封,试问天下谁敢开起铅封?法条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先有案例,后有法条,法条与案例具有等价性。对法条的理解,必须结合产生该法条的具体案例来把握,回归行为实体。这是刑法学理论摒弃德日刑法学伪理论,走上科学发展轨道的必由之路。《刑法学》第五版一方面承认目光在规范与具体行为之间不断往返,另一方面又否定法条是实体,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承认法条实体化,规范与案例之间,也就是实体与实体之间,才能承载目光不断往返的事实发生。否则,目光往返是无法想像的。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二十一世纪了,刑法解释学这种伪科学竟然是法学院的坐上宾,简直就是大雅之堂的耻辱。当然,对于意欲玩弄权术、玩弄法律的掌权者,任意解释法条的刑法解释学才是最符合其心意的工具。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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