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应预防求刑权取代审判权倾向/张学伟律师
浅析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应预防求刑权取代审判权倾向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包含了实体与程序内容,以量刑激励为主要特征的新制度,可以预计在该项新制度广泛实施后,将会有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审前阶段即被消化掉了。这是否意味着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将由原来的实体审理转变为程序上的审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应预防求刑权取代审判权倾向。有关这些问题的思索,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心。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求刑权 审判权 误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过程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最高检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两高”在18个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年10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年后,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上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正式实施的大致过程。
二、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应预防求刑权取代审判权倾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包含了实体与程序内容,以量刑激励为主要特征的新制度。从该制度的整体特点而言,是一种突出和强化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制度设计。可以预计在该项新制度广泛实施后,将会有大量刑事案件在审前阶段即被消化掉了。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出现绝大多数认罪认罚案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将会由原来的实体审理转变为程序上的审查,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1〕一文中认为:“庭审时法官将重点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而,当前反复强调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内涵当非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仅限于做程序上的搬运工。
毋庸置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行,对于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多层次诉讼程序体系,以及减少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审判人员可以将更多精力用来审理少部分需要实质化庭审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但因非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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