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应预防求刑权取代审判权倾向/张学伟律师(3)
2、对认罪认罚的事实、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主要理由笔者认为,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不应局限于程序程序性审查,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1、求刑权和审判权的法定职责不同,后者“漏电保护器”的作用不可或缺;
2、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只能就量刑减让,不允许就罪数、罪名进行协商(特殊案件除外),由其特殊性决定;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确保审判结果公正的根本保障;
4、检察机关目前对认罪认罚制度尚需适应期、亟需积累量刑经验;
5、国情不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
参考著作:
〔1〕陈国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制日报,2019年11月27日第9版。
〔2〕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8页。
〔3〕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2月第1版,第111页。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