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权应否受到限制?/张学伟律师
浅论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权应否受到限制?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摘要: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否以辩护律师参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场见证为由限制或者剥夺刑辩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对此疑难问题的探讨和厘清,笔者以为在深入贯彻和正确实施该新制度方面会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具结书效力 独立辩护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0月24日,为贯彻落实该新制度,“两高三部”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在该指导意见中,并未对刑辩律师在参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罚在场见证后,其辩护权应否有所限制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因观点不一而做法各异,直接影响了该新制度的顺利实施。譬如下述实例。
在罗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中,审查起诉阶段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在庭审中,罗某某的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于本案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同意量刑建议一年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约定,遂要求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并重新提出高于原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
笔者自身在办案过程也曾有过类似经历,并为此十分纠结。不少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因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获得了量刑上优惠的情况下,辩护人再提出有别于量刑建议的不同辩护意见,甚至是作无罪辩护,显然是有违诚信之举,之前的量刑建议当然要撤回。
鉴此,在该种观点主导下重新提出的量刑建议相较于之前的往往是加重的。再倘若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最终的审判结果也确有所加重,无疑将会使辩护律师陷于尴尬之境。故,很多刑辩同仁为保险起见会选择在向当事人作充分法律解释后,多采取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做法。一般刑事案件中“双保险”的习见辩护策略,常会因此被搁浅。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罚时,刑辩律师的辩护权是否应有所限制?换个角度说,如辩护人当庭提出与基于认罪认罚前提下的量刑建议不同的辩护辩护意见时,当事人是否还能享受量刑上的优惠?公诉机关因辩护人当庭提出不同意见,而撤回量刑建议的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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