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的辩护权应否受到限制?/张学伟律师(4)
从该个案判决理由分析,笔者赞同认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应以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为据的裁判观点。但笔者以为,刑辩律师当庭提出不同意见就是不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论断值得商榷。如辩护律师经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后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作无罪辩护,或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及罪数等方面提出不同意见,除不应影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外,亦不应因此排斥或限制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三、小结
基于前述分析,笔者以为,为避免因辩护人参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场见证,而导致其独立辩护权受到违法限制或剥夺,并进而影响到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不当做法,建议最高院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以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入贯彻和顺利实施,以及法律适用上的统一。
以上仅为笔者的井底之见,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法律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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