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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的人为5的违法人买单的法律不能要!/王礼仁
95%的人为5%的违法人买单的法律不能要!
——刻意将登记婚姻效力纠纷做成行政案件的思路不可取
王礼仁
【摘要】行政审判程序不适用登记婚姻效力纠纷,为了使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合法化”与“适格化”,不少人费尽心机,苦思冥想,希望通过削足适履的办法构建一套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的法律制度和操作程式。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两个实质审查”,即在立法上变婚姻登记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在行政诉讼中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殊不知,在婚姻登记中增加实质审查立法,不仅是对民政机关的苛刻要求,更是要95%的人为5%的违法人买单,加重所有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和时间延宕,但却无法阻止婚姻登记中违法或虚假登记发生。科学的方法则是在婚姻登记中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或制裁力度,而不是采取牺牲大多数人利益的得不偿失办法。至于在行政诉讼中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实际上是由行政审判向民事审判转变。抛弃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向民事诉讼转变,不如直接适用民事程序解决更为科学简便。
【关键词】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实质审查
根据婚姻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在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中,因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大都尽到法定审查义务,除极个别案件外,很难给婚姻登记机关扣上“过错”帽子。虽然有部分“无过错行政判决”(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但判决撤销婚姻),但也许有法官意识到行政机关“无过错”的行政案件,显然“不适格”。为了使婚姻效力纠纷“适格”于行政案件,一些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官只好违心地给婚姻登记机关扣上“过错”的帽子,如因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或身份证造成的婚姻登记错误、事实婚姻未解除又登记结婚以及使用婚姻登记机关根本无法识别的其他信息登记结婚,也给婚姻登记机关扣上“审查不严,存在过错”的帽子,婚姻登记机关“被过错”的现象十分严重。更有甚者,还有法官建议婚姻登记立法应增加实质审查规定,[1]以此加重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责任。
建议“婚姻行政登记立法应增实质审查规定”的主要理由,除了使登记婚姻效力纠纷“适格”于行政案件外,另一理由则是有助于防止登记违法情形发生。如由法官认为,婚姻登记中有违法或使用虚假材料登记的情形,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单纯形式审查不行,应当进行实质审查。[2]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单纯审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材料形式要件或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和判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婚姻登记存在实质上的错误,则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并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者认定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笔者认为,实质审查,弊端甚多,既缺乏科学性,也缺乏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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