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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构建/王瑜
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构建
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动辄几十个亿,对一个县,一个市来讲都称得上是主导产业,吸引了本地方大量的就业人口。如此庞大的产业,其生命寄于地理标志,因此,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显得极为重要。三个地理标志有不同的管理模式,本文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例来介绍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构建。
第一、管理主体
说到地理标志管理主体,有点复杂,三个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并不相同。申请证明商标的人称为申请人,获得证明商标后,申请人改称注册人,法律给了注册人很多职责,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可以认为是注册人。
注册人的成分还是有点复杂,注册人有的是政府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是协会组织,极少数是合作社等其他主体(因为数量少就不讨论了)。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可以粗暴地都看做是政府,协会组织还有两类,一是政府成立的,相当于二政府,一是民间成立的民间性质的协会。
理一理,可以把证明商标的管理主体分为两类:政府类和民间类,这也决定了证明商标存在两种管理模式,政府类的可以自己制作行政命令,直接下达,而民间类的主体没有任何强制的权利,其制定规则必须通过大家的同意才会得到普遍认同,因此规则必须是公正的。在市场经济中,唯有公正、平等的市场规则才能造就市场的繁荣。
第二、管理范式
从法律上看,地理标志就是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属于私法,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说通俗一点,就是怎么管是地理标志权利人自己的事情。
地理标志是私法还是公法,三个地理标志各有自己的说法和做法,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管名字多么长,终究是个商标,私法性质明显。证明商标的管理并不能由注册人完全“意思自治”,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要备案,备案不过履行一个手续,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核准,只有通过了审查才能生效,是不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说了算,由不得注册人自己随意制定规则。
理论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该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自行拟定,但是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个参考样板,很多申请人直接使用这个样板,样板中有这样一个条款:“申请人未获准使用“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___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诉,___(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根据这个条款,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同意使用,注册人说了也不算,最终决定权在县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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