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构建/王瑜(2)
私法可以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来约束各方的行为,各种契约是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尽管属于私法性质,但是其管理并不能完全“意思自治”,还受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约束。行政的管控,可能会破坏契约机制和制度规则。因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契约和行政管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构建管理范式。
第三、行政管理模块
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做到完全“意思自治”,自主进行管理。需要面对现实,尽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有效的模式,提升效率、减少成本、提高绩效。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把地理标志管理体系有两个模块,第一个模块是行政管理模块,主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理,第二个模块是注册人自身对地理标志的管理。
行政管理模块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管理是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审核、批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地理标志的管理依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有推荐的范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直接使用范本,递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备案即可。在这里建议,不要试图在《管理规则》及《许可合同》里设置障碍、门槛,以阻止其他人合理使用证明商标。以免在审核时通不过,或者要求进行修改,耽误时间。
县以上市场监督局对证明商标的管理主要对是否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给予裁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裁决,只是因为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的《管理规则》写了这么一条,既然写了,就需要遵守。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裁决的常设机构和固定的人员编制,也没有现成的程序和法律依据等。一些注册人的做法是将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给县市场监督局备案,这是明智之举,这些规则可以成为裁决依据。这些规则尽量简单通俗,规定明确,以便裁决,尽量不要留下太多权利寻租的空间,造成对管理不利。我建议直接将给国家局审核批准的管理规则备案即可,国家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同一套规则体系,避免内容冲突和裁量的冲突。
行政管理模块还有一个无法规避的现实,就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介入,常常表现为地方政府出台地方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管控,破坏地理标志本来的管理规则。在GDP的诱惑下,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形式擅自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区,默许或纵容非产区的产品在本地集散再以产区的名义销售等等破坏地理标志制度。这个问题,地理标志注册人无法抗拒,但是应当积极与政府沟通,参与地方规章的制定,尽量减少地方政府对地理标志规则和制度的破坏。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