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王礼仁(10)
四、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具有高度共识,应当修改且容易修改。
  1.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属于民事案件,性质明了。
  2.世界各国均未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 。
  3. 我国对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具有高度共识。
  虽然有主张民政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的学者,但这些学者也并不主张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属于民政机关撤销范围。从理论上看,学界普遍认为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撤销范围具有高度共识。在三审稿讨论期间,我也在一些婚姻法专业的微信圈里做过专门调查,也没有任何学者认同采取行政程序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
  4.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5.修改简单容易。即只需要在条文中删除“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五、民事行为行政化不可取,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均属民事法律性质。两者分别属于民事胁迫行为与民事欺诈性行为(隐瞒疾病属于民事欺诈)。在立法上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民事胁迫婚姻的执法力,属于执法权力配置错误。在同一民法典中,民事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中,胁迫与欺诈行为,都是通过民事程序撤销,而胁迫结婚采取行政程序撤销,导致整个民法典不协调。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法律属性相同,采取双重立法标准,在婚姻家庭编内部严重失调。
  我想,只要明白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民法典》,所面对的是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的调整问题,自然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民事行为——民事手段调整。这才是科学的法律逻辑!
  注释:
  【1】高林芳 以姐姐名义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http://gf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73
  【2】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潭行初字第11号 http://www.lawxp.com/case/c869479.html
  原告邹建洪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民政结婚行政许可一案行政判决书” http://www.110.com/panli/panli_15357143.html
  【3】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邕行初字第5号,原告黄学干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邕宁区民政局)、第三人李某0民政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754775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