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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王礼仁(2)
1.婚姻登记属于民事登记,外国立法和我国澳门的《民事登记法典》均有明确规定。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姻登记性质认识错误。
比如,早期理论乃至立法,均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条例”被称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直到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才去掉“管理”二字。
虽然随着人们认识的变化,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出现了不同认识,但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的观念根深蒂固,不仅在理论上没有消除,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媒体仍然广泛认同和使用。如“结婚登记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解决,这不属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调整的范畴”。【1】原告邹建洪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民政结婚行政许可一案(见(2010)潭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案由)【2】;黄学干诉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民政行政许可纠纷案【3】;原告何成达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第三人卢伶民政行政许可一案;【4】《智障者离婚引发行政许可官司》;【5】等等。2013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分析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案件时还是认为,“公安机关将董xx的虚假身份及户籍信息删除并注销,使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许可行为”被**”。【6】
而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的看法,则更为普遍。如乔某、席某不服C单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7】 “原告杨磊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8】原审原告张勇敢诉原审被告沈丘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马桂灵不服民政行政管理颁发结婚证一案;【9】 2012年06月29日开庭的“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案”;【10】2012年09月28日开庭的“杨华杰诉商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纠纷”;【11】宜章县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2】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3】顺昌县人民法(2013)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即原告李式华不服被告顺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14】等等。
2.婚姻法属于民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民法典,婚姻法的性质一直存在公法与私法之争,一度时期,婚姻法的公法性质甚至占主导地位。
3.由于对婚姻登记和婚姻法性质的认识错误,在视婚姻登记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许可”的背景下,自然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管理权。尤其是在“两无时期”,【15】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可谓“一锤定音”,既没有实质要件的限制,也没有程序要件的约束,当事人无申诉权,错案无救济途径。这却被一些人认为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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