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王礼仁(6)
【11】 http://ts.hncourt.org/video/detail/court/1010/id/29035
【12】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2)宜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http://www.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13/06/id/1061923.shtml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http://www.lawxp.com/case/c1908445.html
【14】原告李式华不服被告顺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顺行初字第1号,http://www.fjsc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986343
【15】“天大问题”的法律制度应当废除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09890&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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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05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撤销被胁迫结婚。而第1053条规定一方隐瞒疾病结婚,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都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即民事胁迫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对此,当事人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在民事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中,胁迫与欺诈行为,都是通过民事程序撤销。民法典草案之所以规定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撤销胁迫结婚,可能主要是受2001年婚姻法的影响。问题在于2001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源于对婚姻法的性质定位错误所致。婚姻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长期存在争议。婚姻登记也被视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许可”,民政机关撤销婚姻被认为是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在与2001年的立法背景完全不同,婚姻法纳入民法典,其民法性质已经确定无疑,胁迫结婚的撤销权自然应当回归民事。而且,由于民政机关缺乏审查婚姻效力的职能和能力,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事实上名存实亡。无论是从可操作性考察,还是从科学立法考察,应当删除草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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