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王礼仁(7)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民事行为;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同质异法
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关于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撤销机关采取双重标准标准。这种立法值得反思。
民法典草案三审稿规定分别规定被胁迫结婚与一方隐瞒疾病结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些学者和民政机关的同志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删除。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疾病结婚的内容,但却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内容。虽然有学者认为,这已经来之不易了,删除了一半,也值得祝贺了。
但在笔者看来,虽然有可喜之处,但对相同性质的民事行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仍是立法上的瑕疵,有煞风景,必将成为民法上的诟病,故建议彻底删除。
一、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是错误理念影响的产物
婚姻法的性质、婚姻登记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时错误理念甚至占据主导地位。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过程中,婚姻法的民法性质、婚姻登记的民事性质,并没有足够认识。可以说,2001年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其主要原因则是对婚姻登记性质和婚姻法性质错误定位的结果。
1.婚姻登记属于民事登记,外国立法和我国澳门的《民事登记法典》均有明确规定。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姻登记性质认识错误。
比如,早期理论乃至立法,均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条例”被称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直到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才去掉“管理”二字。
虽然随着人们认识的变化,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出现了不同认识,但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的观念根深蒂固,不仅在理论上没有消除,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媒体仍然广泛认同和使用。如“结婚登记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解决,这不属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调整的范畴”。【1】原告邹建洪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民政结婚行政许可一案(见(2010)潭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案由)【2】;黄学干诉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民政行政许可纠纷案【3】;原告何成达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第三人卢伶民政行政许可一案;【4】《智障者离婚引发行政许可官司》;【5】等等。2013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分析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案件时还是认为,“公安机关将董xx的虚假身份及户籍信息删除并注销,使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许可行为”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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