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王礼仁(8)
而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的看法,则更为普遍。如乔某、席某不服C单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7】 “原告杨磊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8】原审原告张勇敢诉原审被告沈丘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马桂灵不服民政行政管理颁发结婚证一案;【9】 2012年06月29日开庭的“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案”;【10】2012年09月28日开庭的“杨华杰诉商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纠纷”;【11】宜章县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2】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13】顺昌县人民法(2013)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即原告李式华不服被告顺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14】等等。
2.婚姻法属于民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民法典,婚姻法的性质一直存在公法与私法之争,一度时期,婚姻法的公法性质甚至占主导地位。
3.由于对婚姻登记和婚姻法性质的认识错误,在视婚姻登记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许可”的背景下,自然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管理权。尤其是在“两无时期”,【15】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可谓“一锤定音”,既没有实质要件的限制,也没有程序要件的约束,当事人无申诉权,错案无救济途径。这却被一些人认为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简便”。
上述错误理念和习惯做法,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大市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无疑受其影响。
二、2001年婚姻法关于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事实上名存实亡
由于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民政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因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的原因,也保留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但由于民政机关受其职能和能力的限制,无法对胁迫结婚的事实和效力作出判断。于是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民政机关受理撤销胁迫结婚的严格条件,即当事人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胁迫结婚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北京、江苏等省市民政机关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当事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民政机关才能受理。
据基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难以执行,实际上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受理这类案件。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