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4条适用期间的夫妻债务再审时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王礼仁
对24条适用期间的夫妻债务再审时如何适用法律值得研究
王礼仁
山东法院微信发了《最高院:夫妻一方借贷赚利差用于夫妻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个案例,看了这个案例,感觉按标题的内容定共同债务没有问题,但理由部分有问题。我不赞同最高法院这个判决的说理部分,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比如下列这段话:
“崔某花提出的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经查,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17年9月14日,本案发生和判决时该解释并未施行。 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夫妻债务再审判决中,这种说理或类似说理还很多。
上述这个说理,岂不是用24条再审24有效期间判决的案件?按照这个逻辑,凡是2018年新解释出台前,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就不存在再审改判了!
24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也造成了一大批错案,抗诉或再审改判了不少。但适用24条期间判决的案件,又不可能都是错的,也确实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对这种适用24条“歪打正着”的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维持时,如何说理和适用法律,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希望能引起最高院和各级法院的重视。
对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再审改判与维持的条件以及适用法律和说理,我在《夫妻债务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一书有具体评述(包括评析了最高院和省院的几例再审判决),此不赘述。
附录一:《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出版)
第二章 夫妻债务法律和司法解释梳理
第四节 新《解释》关于共同债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七、新《解释》出台后对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如何再审问题
(一)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再审范围
1.关于“结果明显不公”的理解与适用
2.关于“认定事实不清”的理解与适用。
3.关于“适用法津错误”的理解与适用
(二)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维持与改判的判断标准
(三)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维持与改判的法律适用
(四)适用24条判决的错案纠正方法
1.通过再审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解决
2.通过执行程序和解方式解决
附录二:微信原文:
最高院:夫妻一方借贷赚利差用于夫妻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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