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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案也能算是正当防卫?/肖佑良
唐雪案也能算是正当防卫?
岁末年初,传来了令人吃惊的消息,唐雪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次与上次于海明案不同的是,有一群学者接着发表文章力挺正当防卫的结论。显然,学者们事先知情,为有关部门背书了。
自从高检院换了新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了全国的热搜。只要网上出现反杀案,高检院高度重视,办案部就听从指示。现在学界加入进来了,开始背书。
实务中,的确存在正当防卫认定偏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维稳,还与正当防卫的理论五花八门有关。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本教科书能够告诉大家应如何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包括近期发表文章支持唐雪是正当防卫的学者。从他们的文章看,其核心就是“我认为”。这些文章的水平只比普通群众的见识高一点点,毫无专业性可言。在笔者看来,这些文章只要少许改动,立即就能得出唐雪是防卫过当的结论来。换言之,只要有需要,妙笔就能生出花来。
笔者撰写本文,给大家提供一个认定正当防卫的具体操作方法:正当防卫有五个要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这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把握好的,是防卫时间,也就是正当防卫的及时性,一定要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
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案件事实查清楚之后,把目光紧紧盯住,防卫人实施的直接导致不法侵害人严重后果的防卫行为的时间点上,此时的全部主客观情况,决定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就唐雪案而言,就是李德湘被亲友拖住双手(刀早在此前被亲友夺走扔掉了),用脚踢了唐雪一脚,然后被亲友拉开,此时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主动上前与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唐雪用水果刀捅刺了李德湘胸部致命一刀(据知情人说,这一刀只差0.9厘米就胸腔前后刺穿了)。从李德湘受伤的创口深度看,唐雪应存在捅刺对方的行为。双方扭在一起后,是挥舞不了水果刀的,挥舞没有什么意义,唐雪存在捅刺行为更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形成不了如此深度的创口。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就是要求考虑在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较短的这个时间段中,唐雪的防卫行为,有没有过当。
由于双手被亲友拉住,李德湘用力挣着向前冲,用脚踢了唐雪一脚,李德湘马上又被亲友拖了回去,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也挣脱了他人的拦阻,主动出击与对方扭打在一起。李德湘踢唐雪一脚,当时有多人在拦阻李德湘,唐雪也是被人拖住的,唐雪并不是孤立无援,两人身高、性别导致力量上的差距(李德湘身高一米九,唐雪身高一米七,唐雪是退役军人),由于多人在场阻拦,唐雪亲人也在场,双方力量对比差距并不大。唐雪出门时,李德湘双手是被人拉住的,肯定没有刀,唐雪被踢后,主动出击并使用刀具,唐雪根本没有任何害怕和躲避可言。严格来说,唐雪主动出击具有斗殴性质。即便认定唐雪属于预先防卫对方继续攻击,在这种情境下,我们的正当防卫条款,要求唐雪防卫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不要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也就是说,唐雪不能无限度地使用暴力。唐雪被踢了一脚,被打了一拳,连个轻微伤都没有,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只是李德湘受到在场人限制的徒手攻击,根本没有必要使用水果刀几乎刺穿对方的胸腔的力量,致对方于死地。因此,唐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成立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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