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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何宁湘(4)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14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146.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147.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公益致害的损失、误工损失、医药治疗费、护理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做出了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不足,但仍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仍不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根本没有涉及与提出。

  3、进入90年代,1991年9月22日(2002-01-01施行)国家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寻求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做了一次较好的努力。
  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各项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规定了具体计算办法。第一次规定了对生命权侵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补偿费。第一次规定了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方式救济人身损害。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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