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何宁湘(6)



  《消法》第一次从立法上提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侵害生命权与健康权损害上。但不知什么原因,本次立法留下了巨大的遗憾,即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计算办法,因而失去了其操作性。

  3)、1994年5月12日(1995-01-01施行)通过《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这是国家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办法,采用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与死亡赔偿标准依据;以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生活救济的标准作为赔偿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这无疑是立法上迈出的可喜一大步。

  三、相关司法解释
  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影响不大。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大量的修订,但未能获得公布。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并规定了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