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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要解决好三个关键问题/李钢
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要解决好三个关键问题
广西 李钢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根据新形势新实践,进行了较大力度的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力求解决问责工作存在的不履职、履职不力,问责泛华、简单化、粗暴华等问题,回归党内问责的初心使命,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问责条例》主要精神与内容继续保持了稳定性,根据形势的发展,补充完善了一些新的内容与要求,根据问题导向和实践需求,对程序和方式进行了重点规定规范,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的与时俱进、继承创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的完善相对容易,但制度执行力的提高却任重道远。梳理2016年版《问责条例》执行中出现的不履职、问责不力、问责泛华、简单粗暴等问题,都是出在执行环节上,但执行也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其前后紧密相连的理解和监督环节也同样难辞其咎。要贯彻执行好《问责条例》,就需妥善解决好理解、执行、监督三个方面的问题。
提高学习能力,准确理解《问责条例》,解决好理解偏差的问题。旧版条例对问责的内涵和对象、主体等都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实施了三年多,依然还存在对问责概念内涵不清楚甚至错误理解,将问责与一般意义违纪违法审查调查混为一谈;对问责对象主观扩大,扩展到一般干部甚至党外干部;对问责主体不清楚甚至选择性失明,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不履行问责职责,一律将之推给纪委。这些问题的表象是理解偏差,其根子是不认真学习,或是学习能力不足,未能准确理解条例的真正内涵与要求,是对党纪法规不重视的体现,也是学习意识和能力欠缺的体现。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真学深学真懂,在认识理解上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误读误解,不允许有折扣变通的半知半解,为贯彻执行好条例打下扎实可靠的认识基础。
增强法治思维,依法执行《问责条例》,解决好执行偏差的问题。作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积弊已久的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需要我们以顽强的意志品质和永远在路上的精神状态,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党内存在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成为严格依法执行党内法规的重要障碍。由于如上思想作祟,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问责的必要性、范围、情节、处分档次、程序等方面,不是严格对照《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去考虑和认定,而是无视法规规定,任意扩大问责范围、随性认定情节与责任、粗暴对待被问责对象的辩解、不尊重问责程序,甚至人为打乱问责与执纪执法的界限。表现虽然多种多样,但根子是法治思维严重欠缺,有法不依、执纪不公、执法不严,证据不力、程序非法、手续不全,这些都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大敌,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害。必须增强法治思维,培育和强化依法问责的理念,方能解决执行偏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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