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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法治思维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李钢
提升法治思维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广西 李钢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对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而言,树立法治思维更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是以法律的价值、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规则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近年来,通过媒体曝光及工作实践发现,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发生偏差问题比较突出。如私自检查干部办公室及私人物品;干部办公室摆放绿色植物被通报,等等。又如,案件质量检查发现,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立案、处分标准的理解把握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畸轻畸重,问责泛华、简单化,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求不符合刑事审判标准等。这些,都是法治思维欠缺的表现。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缺乏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执纪执法能力水平不适应时代、形势及自身职责定位要求,影响了执纪执法“三个效果”的整体有效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及干部应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好“两个维护”的高度,准确认识培育提升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内生动力,形成培育提升法治思维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
首先,培育和提升法治思维是依法治党治国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战略性布局,两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一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正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两者具有高度历史同程性;从逻辑维度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两者具有高度辩证统一性;从目标维度看,坚持和强化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共同的目标价值追求,共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两者具有高度目标一致性。无论是依规治党还是依法治国,其内在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核心都是法治思维,同时又统一于讲党性、讲政治的政治属性。法治思维是从严治党的前提与基础,为从严治党提供方法论的价值,全面从严治党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与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法治思维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实现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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