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李钢
准确理解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
广西 李钢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专责监督机关,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这些成绩来源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来源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支持与参与,来源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努力奋斗,来源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而发挥重要作用的就是纪检监察双重领导体制的改革创新。
历史地认识理解双重领导体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措施”。40年来,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发展,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过“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第一阶段“与同级党委大致平行”,即纪委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这主要是在1949年之前;第二阶段,“党委单一领导体制”,时间大致在1949年至1982年之间;第三阶段,为“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的各级纪委的领导体制沿用了党的八大以来的做法,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1980年,中央纪委向党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这个建议得到党中央批准。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此后历次党代会修改的党章都规定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
十九大修改的《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党委(党组)履行的监督职责包括“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落实党章和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五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以上条款是党章等党内重要法规关于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新规定,既开宗明义、明确清晰地延续重申了双重领导体制,又对其提出了总体要求,是对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工作领导的具体化,明确了同级党委领导的职责、方式和要求,对加强上级纪委领导的内容及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原则规定,在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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