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公司法纠纷案例汇编(摘要版)(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陈召利(19)
【裁判摘要】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8.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49. 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2期(总第88期)
【裁判摘要】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0.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51. 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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