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公司法纠纷案例汇编(摘要版)(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陈召利(7)
12. 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0期(总第252期)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一方面是给予因故未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起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虚假诉讼的侵害。鉴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法律稳定性,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告适格性问题上,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原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者注:如公司股东对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案件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亦不会导致其承担法律义务或责任,故其与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亦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公司股东无权请求撤销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至于公司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越权或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法已经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立所产生的风险提供了董事、高管侵权赔偿责任等救济途径,公司股东可据此寻求救济。)
13.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总第250期)
【裁判摘要】
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的,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属于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应当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14. 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
【裁判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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