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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保协医疗责任险示范之解读兼谈医责险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杨先旺
导读: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成熟的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待于保险行业协会和政府机构进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参与诉讼更有待于国家从法律立法、诉讼法方面给予完善,使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分担医疗风险的主要机制,以此来构建正常的、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医疗责任险概述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概念。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前十年之久,就倡导和呼吁,但是如何有效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的制订等相关情况都是在各省地处于试行,作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并没有制订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条款,因此各个保险公司自行制订的条款并不一致,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和内容也不尽相同。

2017年5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主险)-A 款期内索赔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主险)_B 款事故发生制》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该条款的内容,医疗责任险可以定义为: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间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医疗责任承保对象,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也就是说,该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何界定,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既包括医疗机构,也包括医生个人,两者都可以投保医疗责任险;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责任险的投保人只能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生个人,因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个人的风险由单位承担,无须投保医疗责任险。

从我国目前各地实行的医疗责任险开展情况来看,后一种意见被采纳。2017年5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主险)-A 款期内索赔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主险)_B 款事故发生制》两种保险条款也只是将医疗机构作为被保险人,按行业惯例,该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也只能是医疗机构,医生个人不能作为投保人。那么医生个人能否成为被保险人呢?也就是说,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否仅仅限于医疗机构,医生本人是否也应当成为被保险人?虽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该责任险示范条款仅将医疗机构规定为被保险人,但是该问题并没有从立法上彻底解决,尚有争议,大家可以从该责任保险A款第七条第(一)项内容可以看出,对于医生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有争议的,因本文论述的重点不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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