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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保协医疗责任险示范之解读兼谈医责险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杨先旺(3)


四、医疗责任险参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解决机制

1、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处理程序的必要性

医疗责任险机制的设立拓宽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也使得正常的医疗秩序得到了部分保障,但是,从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效方式来看,作为医疗责任险的处理当事人,还仍然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作为保险公司,没有实际参与到医疗纠纷的三方解决其中。笔者此前作为某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参加了该医疗单位与某患者医疗纠纷一案的司法鉴定的听证会,该听证会除了医患双方外,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也派人参与列席了听证会,保险公司的列席人员虽然没有资格在听证会上获得陈述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良好的开端。这种现象至少表明了,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其是愿意在责任事故发生或争议时提前界入并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医疗责任险的正确妥当处理。

当前的医患纠纷处理,在法院诉讼阶段,参与当事人仅限于医患双方,而保险公司是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保险公司的权益不能有效保障,同时作为医疗机构尽管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但仍然疲于诉累。另外医疗机构在处理完与患者的医患纠纷后,还需要再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无疑是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将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到诉讼参与环节成为当务之急。

2、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处理有关建议

鉴于上述论述,笔者对于如何将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入诉讼环节,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机制趋于合理与完善。

(1)参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参加诉讼的模式。

从责任保险上讲,对第三者的权益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在我国现行阶段虽不尽善尽美,但是确实运行良好,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既使得第三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减少了诉累。作为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理机制,在诉讼时列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处理,能够使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度和机制更加成熟和完善。

(2)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由省市法院逐步推进。

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处理作为一项制度和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逐步开展,结合前面论述,本项制度同样可以借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参加诉讼处理的模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由部分法院先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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