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的弊端和解决路径/张学伟(3)
三、破解当前价格认定结论书所存弊端的路径探讨
1、从价格认定的本质特征分析,其更接近于鉴定意见,即均系行业专家通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及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性意见的活动。因此,将其纳入司法鉴定的范畴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层面来说,也不存在任何障碍。法律依据有: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诉讼需要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3、从司法实务角度看,不少法院也是将其作为鉴定意见对待的。除笔者前文所引判例外,亦检索到(2016)粤0883刑初352号、(2016)豫1527刑初159号、(2017)桂0681刑初31号等很多司法判例可以佐证。
4、将其纳入司法鉴定管理,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仅可以加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也能通过提高价格认定机构及人员准入的资质门槛,有效保障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量。
5、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重大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讲,鉴于价格认定事项通常事关当事人的重大权益,譬如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常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定性量纪、是否涉嫌违法并移送检察机关的依据和证据;是作为检察机关侦查、办理涉嫌犯罪案件、是否提出公诉的依据和证据;是作为法院审理涉嫌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和证据;是作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诉讼、复议、处罚等案件中所需要的依据和证据,尤其是在涉及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领域更是如此。而当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存在定性混乱、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提请复核权等诸多弊端,故确有将其纳入司法鉴定范畴进行登记管理的现实急需。
以上是笔者关于实务中价格认定结论书所存弊端及解决路径的再探讨,不当之处,请各位方家及法律同仁不吝指正。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