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之完善建议/翟巍(4)
基于域外借鉴视角,虽然先进法域欧盟在规制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问题上同样采行缺陷明显的分立式规制模式,其基础性法条为规制国家限制竞争行为(涵盖行政垄断行为)的《欧盟运行条约》第106条,但欧盟法院通过创设附属理论(Akzessorietätsthese)的方式,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始终强调欧盟成员国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得妨碍与抵消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的欧盟反垄断法条款(譬如《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02条)的“实际效力”,从而实质确立了统一规制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框架下前置行政垄断行为与后续经济垄断行为的司法裁判标准。为了匡正分立式规制范式的弊端,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在当前修订《反垄断法》的背景下,吸纳与移植欧盟法院附属理论与裁判标准的先进因子,在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中设置系统规制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框架下前置行政垄断行为与后续经济垄断行为的条款,从而创设厘定行政垄断行为主体与经济垄断行为主体内在责任关联的统合式规制范式。
以上是笔者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完善建议,欢迎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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