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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0)
在我国,“官本位”思想极为深重,如果政府对一件事情缺乏应有的重视,那么这件事就很难办成。当政府对破产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法院和管理人的社会公信力就会降低很多。当一个事件涉及人数较多时,人民就很容易聚集在一起来找政府出面解决,成都过去的一些群体事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旦政府面对较大问题不出面、不积极解决,之后往往容易酿成更大的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出面解决。如果党委政府不重视破产程序,各行政机关就不容易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破产法》的规定难以理解,进而难以将《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许多债权人的债权就再也无法得到全部实现,因此就容易将怒火转移到法院和管理人身上,尤其破产程序要求债权人主动申报,债权人就很容易认为法院助纣为虐、管理人与债务人沆瀣一气,对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有很大的抵触。甚至一些管理人为了与情绪激动的债权人沟通,直接谎称政府工作人员。而在行政机关内部来说,没有行政机关的协调,《破产法》中赋予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的权利就没办法切实落到实处,更不必说相关的优惠政策了。
为此,成都中院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了《中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建立市级层面常态化处置“僵尸企业”府院统一协调联动机制的请示》等关联文稿4篇,尽管得到了主要领导的批示,但尚未进入实质化工作的阶段,“府院联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除此之外,破产案件的财政保障也不足。2017年底,成都中院就草拟了《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专项保障资金的报告》,希望通过市财政设立专项援助资金的方式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的部分资金来源,但该专项资金至今尚未落实。破产审判起步更晚的四川其他地区像宜宾等地,从去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到如今第一笔资金已经落实到位。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管理人管理、变卖、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均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支付。而许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已经无现金流支付破产费用,即便有可供变卖的财产,也往往因为无法支付前期费用而使得破产程序进入僵局。因此,法院在受理“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时就很担心程序能否顺利结案。
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内在动力不足,物质资源保障不足,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法院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核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少有很重要的内部原因。笔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成都中院民五庭于2015年12月成立,负责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工审查破产案件594件,其中中院245件,基层法院349件,裁定受理192件,其中中院94件,基层法院98件。其中成都中院与基层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比例跟检索结果的比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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