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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1)
成都两级法院裁定受理的15件案件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4件,均为成都中院审结,已批准重整草案2件,剩余9件尚未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成都中院积极努力学习沿海省份的先进经验,对受理破产案件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对破产立案持相对开放和规范的态度,一方面在接收破产立案材料的时候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在立案庭设置障碍,并实质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的情形,另一方面,对所有递交的材料出收据,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同时,积极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较早就开始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并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并组织年度考核,让管理人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在2017、2018年度管理人履职情况综合考评中,对考核不合格的2家中介机构从名册中予以淘汰。2019年度又开全国先河组织管理人考试对已有管理人名册重新洗牌。可以说,成都中院在成都乃至全四川来说,在破产审判工作都是最为积极、办理案件经验最多、立案难度最低的法院。但是,成都中院的法官也面临着诸如人手不足、经费不足、疲于处理非案件事务等问题的困扰。以下为具体的原因:
1、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人数少,精通破产审判业务的法官更少,但破产案件的难度高、办理时间长,办理破产案件吃力不讨好。
成都中院的法官坦言,受理破产案件的增速仍然难以提高。尽管成都中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但是仅有四名审判法官,这四名法官就肩负起了成都中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全部职能,甚至在办案过程中,因为社会对《破产法》的不了解、对管理人工作的不配合,还需要对外协调机构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各种磋商,将大量的精力放在了“树立公众对破产法的了解、树立公众对管理人的信任”这些事上。从法院的角度来说,人员配置完全不足以应对数量庞大的破产案件,即便法官仅仅审理破产案件,少则几十、多则上千的债权人数量也往往让法官的工作量变得极为巨大。因此,积压的案件在排队等待处理,后续接收的破产申请就只能从到达立案庭的时候起,就开始排队了。
2、破产案件本身难度高、周期长,是与过去的审判、执行所不同的跨审判、执行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给许多基层法院带来极大的挑战。
相对于增挂了破产庭牌子的成都中院,成都地区的基层法院中没有设置专门的破产法庭或者有专职的破产审判法官的,一般由审理经济类纠纷的民二庭法官兼任审理。基层法院本身案件数量众多,原本案件的积压量就极高,再来一批耗时费力且业务水平要求极高的破产案件,抵触情绪成为广大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的必然态度。而这一情况,对基层法院有业务指导职能的中级法院也无计可施,一方面基层法院没能在破产案件中像诉讼案件一般起到分流主要案件的压力的作用,另一方面成都中院自己尚且办案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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