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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2)
诉讼审判的压力是一个问题,另一个问题还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本身的技术要求就要高很多。破产案件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二次分配,本质上来说是概括执行债务人财产的程序。而目前来说,除专门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外,破产案件的审查是由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来负责,在原来的审判、执行两条线思维下成长起来的审判法官在接触大量涉及执行的业务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更重要的是,惯性的审判思维非常容易在破产审判中容易产生偏差。以现在网上流行的话来说,就是破产法以其高难度、高要求“实力劝退”诸多法官。特别是很多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如果没有进破产程序,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庭下发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即可结案,一般不会劳力费神去“转破”。因为如果从执行转到破产,那么执行庭就要负责移送案件,参与破产审查,审判庭则将面临审理更为复杂的破产案件。如果院领导重视破产案件还好,如果院领导不重视,党政机关又没有重点关注,破产案件简直如烫手的山芋。
3、外部的支持力量不足,未能形成“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水平较低。
前面已经提到,政府部门对破产程序的重视不足,未能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和外部支持,原本应当监督管理人工作、主导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官不得不以自身的公信力来参与诸多协调工作,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严重损耗了法官的时间和精力,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对管理人整体水平的担忧。“无产可破”的案件固然可用财政专项资金来为破产案件提供物质保障,但管理人队伍的整体建设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成都中院对管理人队伍的建设一向是走在前面的,也出台若干管理规定,并组织年度考核。目前,成都中院的管理人在册的一级管理人虽有十家,但办理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大型企业破产,当前的管理人队伍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法院心里恐怕也没底。
如果这还只是杞人忧天,那么有些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碰到一些管理人存在不懂《破产法》、不懂企业经营、诉讼思维难以转变等问题,则在审判工作中倍感吃力。管理人如不具有优良的行业人脉或资源,也不具备其他的商业资源来快速筹资为债务人进行注血,尚且还能依靠专业工作推动程序、确保程序合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然一些其他地方的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将债务人的资产贱卖,损害债务人、普通债权人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则也是让法院难以完全信任管理人。还有的管理人不懂企业的经营,对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经营困境没有充分的认识,难以对企业的重整方式提出方案,更谈不上招募重整投资人。甚至,还有的管理人未能查明债务人拥有的土地性质,错误地将租用的土地当成企业自有的土地进行对外处置,致使土地的买受人与管理人、法院之间产生激烈的矛盾,让法院信誉扫地。法院想通过倚重管理人的工作来回归审判这一核心地位,但这一想法时常被残酷的现实浇下一盆又一盆的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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