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3)
可以说,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缺乏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工作,以及《破产法》本身的较高要求都让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产生畏难情绪,导致破产程序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第四部分 建 议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为破产程序提供物质保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为法院的破产审判“增信”“减负”
1、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无产可破”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难度。
设立破产救助专项资金,目前来说已经是迫不及待的工作了。能够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在所有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中只占一小部分,但几乎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债权债务及财产的清理都需要耗费管理人大量时间和经历,许多企业在陷入困境后往往人员离职、账册不清,资产处于管理混乱的状况。因此,如果能够建立类似“法律援助”的制度,则可以减轻法院对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推进破产程序的担忧。
2、发挥行政机关各部门的优势和专长,采取积极行动的姿态,利用自身的行政优势化解社会矛盾。
在笔者走访的一些案件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初就对债务人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较为关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情况。因此,这些地方政府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跟法院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法院及管理人在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甚至一些国有企业的沟通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进行协调。因此,管理人在与诸如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时,就相对顺畅,法院的文书能够得到尊重和执行,管理人的身份也得到认可。法院和管理人耗费在事务性工作上的精力减少了,自然破产程序的推进就更快。反过来,保持良好的沟通,法院也比较容易清楚地了解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的一些实现的看法。行政机关对其自身主管的单位或者行业是非常了解的,特别是一些对企业经营情况非常了解的主管行政机关,其能够给予法院和管理人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还有一些基层行政机关时常参与群众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比法院和管理人更具有与众多债权人沟通的能力,与法院和管理人形成协调联动机制,真正参与到破产案件中来,才能真正妥善处理可能威胁地方稳定的隐患。
行政机关如果带头遵守《破产法》、积极向债权人宣传《破产法》,那么债权人,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小额债权人,就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产生对破产程序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客观上增强法院和管理人的公信力。
笔者在办理案件和走访的过程中深有体会,一些有着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跟债务人、投资人坐下来共同协商对策,反倒是一些小债权人,可能因几万甚至几千块的债权人对债务人非常怨恨,难以沟通。这些债权虽然小,但是关系到债权人的生计,所以这部分债权人的诉求需要单独考虑,这也是立法者设立小额债权表决组的用意所在。而这些小额债权人在非常无助时往往会非常依赖政府的公权力,这个时候一旦看到政府在跟法院、管理人一起解决债务人的问题,甚至政府都不一定需要做多少实质的工作,债权人就会更加容易交流,这个过程也可以有效防止过激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些都是很值得成都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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