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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破产保护程序健全濒危企业司法救助机制打通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环节-以成都及周边地区破产审判现状对比为例/牛建国(14)
3、政府各部门要对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树立协助法院办好破产案件的信心。
行政机关可能也会因此担心,“府院联动”机制正式落地以后会承担其较多的司法机关的职能。在走访过程中,笔者也了解到,在制药厂的破产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抵触情绪降低了很多。有成功案例在前,后续案件的“府院联动”有了参考也有了经验,即便政府不再那么积极主动协调,法院和管理人也能够顺利地推进破产程序,并没有出现政府工作量激增的局面。
中国人忌讳谈“死”,一些地方政府也担心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当地的社会稳定产生冲击。看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都会进行一并处理,问题会全面爆发,实则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可以解决悬在债权人心中最大的几个问题:有多少债务、有多少资产、自己能拿回多少钱。中国人面对财产分配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维,将所有债权集中,让债权人之间形成博弈,最终形成同一顺位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财产的局面,进而最大程度化解债权人的情绪。更为重要的是,破产程序是一个公开的程序,法律对破产案件的每一阶段和时间节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在一些重要的节点提前做出准备,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就像地震的危害主要在于不像其他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可以提前预测并进行疏散,如果地震能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进行疏散,那其影响和危害就会降低很多。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本身就是行政机关的职能,与其坐等事件爆发再全力扑救,不妨提前预警将问题扼杀在摇篮。
笔者走访多地发现,一个地区只要第一个较为重大的破产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那么法院处理起后续的破产案件抵触情绪就会降低很多,收案的阻力也会降低,一些法院甚至将之前未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口气全部受理。而在“示范型”案件中的临时府院联动会议机制,就会很容易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模式而留存下来,如案情简单则各司其职,如案情重大则互相协同一致共同处理面临的问题,发挥出破产程序应有的作用,形成对地方经济有利的多赢局面这在当前的经济形式下对拯救民营企业具有突出的意义。
进行经济建设,本身就是政府的工作目标之一,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党政的帮助。目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许多民营企业陷入困境,中央和地方也出台了多项措施鼓励帮助民营企业度过难关。破产程序正是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通过这一司法程序可以让没有生存希望的企业及时退市,也可以让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甩掉包袱重新回归市场。而这部分有望回归市场的企业,经过了破产程序的考验,才是真正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选取这些企业来落实相关政策,可以发挥出更好的市场效果。如何选取民营企业,不能只看规模、就业人数,最重要的还是考虑其作为市场主体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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